4.34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国际税务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办理条件】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时,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本税务事项内容基于现有档产生,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届时会及时更新内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三条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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