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特别纳税调整延期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时,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本税务事项内容基于现有档产生,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届时会及时更新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1.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转让定价调查延期提供相关资料补正通知)。
2.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转让定价调查延期提供相关资料不予核准通知)。
3.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转让定价调查延期提供相关资料不予受理通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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