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1纳税信用补评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7-08-15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企业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纳税服务处

【办理条件】

    纳税人未参与本期评价,且属于下列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作补评处理: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已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已依法处理并办结的;

    3.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结案的;

    4.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补评税务机关反馈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15个工作日);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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