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企业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纳税服务处
纳税人未参与本期评价,且属于下列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作补评处理:
1.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已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已依法处理并办结的;
3.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结案的;
4.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补评→税务机关反馈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15个工作日);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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