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2纳税信用复评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企业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纳税服务处

【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复评处理。具体为:

1.对纳税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有疑问; 

2.对直接判为D级有疑问;

3.对涉税申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4.对税(费)缴纳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5.对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6.对登记与账簿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7.对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8.对税务稽查信息评价指标扣分有疑问;

9.对外部评价信息指标扣分有疑问;

10.其它情况。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复评税务机关反馈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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