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涉及的其他税种,见相关税种详细描述。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通过房地产核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核价(如纳税人对核价结果有异议,转入争议处理流程)→根据各种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计税(或减免税审批)→清缴相关税款→进行资料归档管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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