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4-29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地税税务机关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受理→地税税务机关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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