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受理→税务机关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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