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划核算处
转开税收完税证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已成功办理业务的税票电子信息,开具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三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全文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归档。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