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2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8-28信息来源:规划核算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划核算处

【办理条件】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是指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附件2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归档。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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