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同时符合的应填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纸质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7号)
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8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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