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6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核准税务机关核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3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6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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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