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核准。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全文
3.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一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十四条至二十一条
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7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核准税务机关核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3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6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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