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八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核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八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相关部门核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优惠—税收减免优惠申请(地税): 在征收项目选择教育费附加,在减免税备案事项选择相对应减免备案事项,点击下一步,填写申报表单,据实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在确认信息误后点击【提交】,结束本流程 方式2: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申请—土地增值税: 选择【涉税事项】,点击【税收优惠】,即可看到相关税种,点击相关税种,则在右侧显示可申请的文书,选择对应文书,点击【办理】,填写提交即可。
步骤2(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3(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4(税务人员完成)
办税服务厅渠道
步骤4(税务人员完成)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选择事项后点击查看,可查看该事项具体明细。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企业办税—办理进度查询: 直接查询或者输入事项申请号来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对于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直接显示所有申请事项的进度状态;对于非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需要输入事项申请号进行查询。)
方式3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待办提醒—办理事项状态: 选中事项名称,点击操作-查看,可查看事项具体明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