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1. 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者或担保者是会员国,这些会员国应确保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均应免除纳税,支付时不扣税,并不受此类会员国或在其领土内执行的任何税法的限制。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上述规定对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的法律。我国属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之一,应遵守“通则”规定,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各税,已征税款应予以退还。
2.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4.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执行。
6.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对其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12. 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1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15.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及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7.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18.职业学校设立企业从事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9.中国邮政转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兑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20.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对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1.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2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营业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营业税。
2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4.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5.经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26.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27.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28.军队系统各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及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免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29.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0.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3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特定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3.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①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②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34.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5.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36.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37.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
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8.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免征营业税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4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42.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4.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5.农村金融机构减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6. 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47.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8.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9.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50.境外提供服务业有关劳务免征营业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①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②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③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51.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营业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世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核定世行项目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免税额时,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核定,不得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
5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
(1)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其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2)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3)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3. 期货保障基金公司的部分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54.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5.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减征营业税
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财税〔2014〕5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7.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5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对其取得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免税期限: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59.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收营业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60.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6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2. 新办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限额减征营业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3.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征营业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4.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65. 免征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6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营业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67. 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6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买卖业务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QH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69. 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70.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1.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2.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73.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所得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74.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营业税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营业税。
75.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6. 除高校毕业生以外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77.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78.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
79.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80. 安置失业人员就业企业扣减营业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1.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82.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83. 安置退役士兵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4.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85.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劳务收入减征营业税,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征营业税
注册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1.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08号)全文。
2.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全文。
3.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全文。
4.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全文。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第一条。
6.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二条。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全文。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四)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二)款。
9.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六)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89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1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
12. 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第一条。
1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五)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全文。
14.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15.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及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三条。
1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四)项。
17.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五)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8.职业学校设立企业从事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六)款。
19. 中国邮政转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第三条。
20.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全文。
21.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二条;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全文。
2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四)款。
2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24.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条。
25.经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第一条。
26.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第一条。
27.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全文。
28.军队系统各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及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11号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
29.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七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一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第六条。
30.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
3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3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特定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全文。
33.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
34.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五条。
35.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3号第三条 第四条。
36.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3号第三条 第四条。
37.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全文。
38.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第一条。
4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第一条。
4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
42.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全文。
4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全文。
44.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第一、二、四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号第一条 第二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27号第一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120号第一条;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3〕17号第一条。
45.农村金融机构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全文。
46. 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第一条第二款。
47.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全文。
48.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
49.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
50.境外提供服务业有关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51.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5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4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第一条 第二条。
53. 期货保障基金公司的部分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第三条。
54.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全文。
55.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全文。
5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减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 )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号第一、三条。
57.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附件;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附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全文。
5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全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全文;
(3)《工业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全文;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全文;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
59.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第三条第2项。
60.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第一条;
6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号)第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第一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号第一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3号第一条。
62. 新办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限额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
63.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全文。
64.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第一条。
65. 免征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第一条。
6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四)项。
67. 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
6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买卖业务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第一条。
69. 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
70.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3号第三条 第四条。
71.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72.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59号第一条。
73.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所得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第二条。
74.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75.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一)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一条。
76. 除高校毕业生以外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77.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
78.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全文;
(4)《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第六条。
79.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全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80. 安置失业人员就业企业扣减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77号全文)。
81.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82.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83. 安置退役士兵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第一条。
84.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2号第一条。
85.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劳务收入减征营业税,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8号第二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
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1. 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第八条规定,如果借款者或担保者是会员国,这些会员国应确保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均应免除纳税,支付时不扣税,并不受此类会员国或在其领土内执行的任何税法的限制。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上述规定对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的法律。我国属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之一,应遵守“通则”规定,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各税,已征税款应予以退还。
2.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4.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执行。
6.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对其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12. 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1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15.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及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7.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18.职业学校设立企业从事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9.中国邮政转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兑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20.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对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1.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2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营业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营业税。
2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4.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25.经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26.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27.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28.军队系统各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及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免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29.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0.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3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特定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3.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①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②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34.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5.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36.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37.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
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8.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免征营业税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4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42.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4.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5.农村金融机构减征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6. 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47.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8.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9.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50.境外提供服务业有关劳务免征营业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①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②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③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51.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营业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世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核定世行项目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免税额时,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核定,不得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
5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
(1)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其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2)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3)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接收、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3. 期货保障基金公司的部分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54.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5.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减征营业税
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财税〔2014〕5号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7.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5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对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对其取得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免税期限: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59.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收营业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60.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6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2. 新办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限额减征营业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3.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征营业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4.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
(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
65. 免征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免征。
6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营业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67. 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6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买卖业务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QH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69. 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70.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1.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2.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73.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所得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74.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营业税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营业税。
75.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6. 除高校毕业生以外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77.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78.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
79.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80. 安置失业人员就业企业扣减营业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1.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82.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83. 安置退役士兵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4.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85.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劳务收入减征营业税,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征营业税
注册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1.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08号)全文。
2.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全文。
3.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全文。
4.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全文。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第一条。
6.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二条。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全文。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四)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二)款。
9.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六)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89号)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1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
12. 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第一条。
1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五)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全文。
14.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15.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及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三条。
1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四)项。
17.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五)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8.职业学校设立企业从事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六)款。
19. 中国邮政转制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第三条。
20.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全文。
21.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第二条;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全文。
2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四)款。
2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24.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第一条。
25.经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第一条。
26.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第一条。
27.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全文。
28.军队系统各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及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11号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
29.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七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一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第六条。
30.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
3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3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特定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一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全文。
33.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第三条。
34.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五条。
35.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3号第三条 第四条。
36.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3号第三条 第四条。
37.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全文。
38.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第一条。
4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第一条。
4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
42.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全文。
4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全文。
44.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第一、二、四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号第一条 第二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27号第一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120号第一条;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3〕17号第一条。
45.农村金融机构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全文。
46. 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第一条第二款。
47.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全文。
48.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
49.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
50.境外提供服务业有关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51.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5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第二条第4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第一条 第二条。
53. 期货保障基金公司的部分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第三条。
54.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全文。
55.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全文。
5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减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 )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号第一、三条。
57.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附件;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附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全文。
5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全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全文;
(3)《工业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全文;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全文;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5〕286号。
59.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第三条第2项。
60.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第一条;
6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号)第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第一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35号第一条;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3号第一条。
62. 新办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限额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第二条。
63.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全文。
64.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8号第一条。
65. 免征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第一条。
6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四)项。
67. 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
6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买卖业务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5号第一条。
69. 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
70.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3号第三条 第四条。
71.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72.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59号第一条。
73.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所得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第二条。
74.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扣减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75.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一)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一条。
76. 除高校毕业生以外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扣减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77.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项。
78.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全文;
(4)《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第六条。
79.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全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80. 安置失业人员就业企业扣减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77号全文)。
81.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减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82.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第二条第四款。
83. 安置退役士兵就业新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第一条。
84.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2号第一条。
85. 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劳务收入减征营业税,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减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8号第二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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