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00号)第十六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全文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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