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5.1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8-17信息来源:税政二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办理条件】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00号)第十六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全文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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