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界定标准为: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六)项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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