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经国务院批准,对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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