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受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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