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4.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8-17信息来源:税政一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办理条件】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二维码】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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