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432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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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432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税收优惠—税收减免备案—房产税: 选择【涉税事项】,点击【税收优惠】,即可看到相关税种,点击相关税种,则在右侧显示可申请的文书,选择对应文书,点击【办理】,填写提交即可。
步骤2(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3(税务人员完成)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企业办税—办理进度查询: 直接查询或者输入事项申请号来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对于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直接显示所有申请事项的进度状态;对于非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需要输入事项申请号进行查询。)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待办提醒—办理事项状态: 选中事项名称,点击操作-查看,可查看事项具体明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