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2015年5月7日起,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有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11号)第十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7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全文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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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2015年5月7日起,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有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11号)第十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7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全文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优惠—税收减免备案(车船税)(地税): 在征收项目选择教育费附加,在减免税备案事项选择相对应减免备案事项,点击下一步,填写申报表单,据实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在确认信息误后点击【提交】,结束本流程 方式2: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税收优惠—税收减免备案—车船税: 选择【涉税事项】,点击【税收优惠】,即可看到相关税种,点击相关税种,则在右侧显示可申请的文书,选择对应文书,点击【办理】,填写提交即可。
步骤2(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3(税务人员完成)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优惠—税收减免备案(车船税)(地税):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选择事项后点击查看,可查看该事项具体明细。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优惠—税收减免备案(车船税)(地税): 直接查询或者输入事项申请号来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对于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直接显示所有申请事项的进度状态;对于非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需要输入事项申请号进行查询。)
方式3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税收优惠—税收减免备案—车船税: 点击刷新可查看已办理事项状态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