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0.4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7-10-26信息来源: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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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办理条件】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理时限】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二维码】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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