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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