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六条第(一)款
2.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83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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