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征收土地使用税:
(1)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2)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1. 《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第七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
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征收土地使用税:
(1)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2)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1. 《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第七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优惠—税收减免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 在征收项目选择教育费附加,在减免税备案事项选择相对应减免备案事项,点击下一步,填写申报表单,据实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在确认信息误后点击【提交】,结束本流程 方式2: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税收优惠—税收减免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择【涉税事项】,点击【税收优惠】,即可看到相关税种,点击相关税种,则在右侧显示可申请的文书,选择对应文书,点击【办理】,填写提交即可。
步骤2(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3(税务人员完成)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选择事项后点击查看,可查看该事项具体明细。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企业办税—办理进度查询: 直接查询或者输入事项申请号来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对于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直接显示所有申请事项的进度状态;对于非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需要输入事项申请号进行查询。)
方式3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待办提醒—办理事项状态: 选中事项名称,点击操作-查看,可查看事项具体明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