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应税土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1号)第八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4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全文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