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9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8-17信息来源:税政二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办理条件】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享受优惠时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办理流程】

  无

【办理时限】

预缴享受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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