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18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8-17信息来源:税政二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办理条件】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享受优惠时留存备查资料: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预缴享受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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