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30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8-17信息来源:税政二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办理条件】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优惠时留存备查资料: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预缴享受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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