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企业在享受优惠时留存备查符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资料。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无
预缴享受
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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