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企业、个人于1997年10月1日前签订承受土地合同不征契税
1.《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
2.《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粤财农〔1998〕40号 )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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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