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复议听证申请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09-22信息来源:法规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办理条件】

复议听证(依申请)是行政复议机构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十三条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受理→复议机关告知。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复议决定做出之前);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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