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税务行政补偿是指税务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第五条第(五)款。
纳税人申请办理→补偿义务机关受理、审批→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决定。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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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