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税务行政补偿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12-07信息来源:法规处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办理条件】

税务行政补偿是指税务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第五条第(五)款。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补偿义务机关受理、审批→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决定。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二维码】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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