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省税务机关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第一章、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省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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