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1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12-07信息来源:国际税务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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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省税务机关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办理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第一章、第二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九条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省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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