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缔约对方主管当局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缔约对方提请相互协商申请,是指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请我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
税务总局接受缔约对方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请求的范围有: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认为违背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第三章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总局受理、核查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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