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同时申请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申请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前,应清缴欠费及其滞纳金并办理减员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单位缴费登记注销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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