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用人单位职工的人员状态、户籍类型、用工形式、人员类别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个人信息进行修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个人参保信息变更
1.《修改个人信息申请表》。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不收费
12366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