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已办理免参保登记管理的用人单位申请恢复缴费登记,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已办理免参保登记管理的用人单位不符合免参保资格,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撤销其免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依申请: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撤销免参保登记
依职权:税务机关办理撤销免参保登记→告知用人单位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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