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1自行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8-02-28信息来源: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保费,分首次申报及二次申报。

1.首次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当月未按时申报而需要申报往月的社保费。

2.二次申报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对本月新增用工参保缴费的,应申报增加人员的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再新增单位险种的,应办理未申报险种的申报。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再增加缴费基数的,应办理差额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社保费申报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

【二维码】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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