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保费,分首次申报及二次申报。
1.首次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当月未按时申报而需要申报往月的社保费。
2.二次申报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对本月新增用工参保缴费的,应申报增加人员的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再新增单位险种的,应办理未申报险种的申报。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再增加缴费基数的,应办理差额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社保费申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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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