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1.用人单位申请作废本月已申报未清缴的错误数据。 2.由税务机关生成本月申报数据的,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则作废申报数据。
1.用人单位申请作废本月已申报未清缴的错误数据。
2.由税务机关生成本月申报数据的,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则作废申报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作废申报
无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不收费
12366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