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申报工伤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4.《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工伤申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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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