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欠费核销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税务机关核销社保费征管系统中相应的欠费数据(适用于已迁移入税务机关征收系统的全责征收之前欠费数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核销欠费数据
不收费
12366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