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灵活就业人员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规费处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增员及缴费核定→打印《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申请人签名确认
1.《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不收费
12366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