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应到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认定,相关书面合同以及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要留存备查。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转让合同,这里也需要注意,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60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将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须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d.gov.cn)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