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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SX0002994 特定人员参(停)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第三条规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

(四)单位见习人员;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

(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九)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本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从业人员”);

(十)国家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 文件字号 粤人社规〔202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第三条规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 (四)单位见习人员;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 (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九)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本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从业人员”); (十)国家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相关参保单位负责。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可在省本级按本办法规定参保。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所在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服务机构、众包服务公司、配送商等可参照本办法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平台企业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的,不再就同一用工关系按本办法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可由快递行业相关单位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可以由快递网点作为参保单位办理;基层快递网点不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其上级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基层快递网点通过第三方劳务外包等方式用工的,也可以由劳务外包企业作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快递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但应限于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实习地点在我省以外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其使用的实习学生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本办法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学生,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等身份认证。 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实名制参保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按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从业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从业单位在向其所在地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参见附件1),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已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单位,不实施补申报和补缴工伤保险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不予退费。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等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在其死亡当月应为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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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人社规〔202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二、三条
条款内容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其使用的第三条规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在从业单位工作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三)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学生学徒等); (四)单位见习人员;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互联网营销师或者提供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新业态从业人员); (七)基层快递网点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 (八)依托交通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的运营车辆司机和乘务人员; (九)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本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从业人员”); (十)国家规定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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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办理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从业单位首次办理参保(增员)必报
原件
1份
2 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办理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申报表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1)新业态从业人员所在平台企业、平台企业服务机构、众包服务公司、配送商等可参照办法自愿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平台企业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的,不再就同一用工关系按本办法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2)快递从业人员,可由快递行业相关单位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可以由快递网点作为参保单位办理;基层快递网点不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其上级具有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基层快递网点通过第三方劳务外包等方式用工的,也可以由劳务外包企业作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快递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但应限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6号)规定的人员范围。

(3))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4)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实习地点在我省以外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其使用的实习学生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办法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学生,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等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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