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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SX000693 纳税信用修复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纳税人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缴纳欠缴税款,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等文件规定的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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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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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4〕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项
条款内容
三、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四)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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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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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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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必报
原件
2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修复条件的,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每年4月开展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流程如下:核实--复核--发布。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6.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纳税人和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7.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8.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9.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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