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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ZX001008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1.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按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0号颁布,2001年4月28日修订,1995年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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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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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章
条款内容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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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8〕1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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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19〕6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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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文件字号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附件1),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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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5〕48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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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三、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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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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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文件字号 税总发〔2021〕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12
条款内容
12.便利注销办理。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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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 文件字号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公告 2023年第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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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文件字号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四、注销登记。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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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1060《清税申报表》或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必报
原件
2份
2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单位纳税人,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3 市场监管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4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复印件
1份
5 A02009《发票领用簿》 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1份
6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原件
7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原件
8 经办人身份证明 已实名认证办税人员可免于报送
原件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60《清税申报表》或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2.注销期限届满前,因纳税人原因,如一直无法补充相应资料,导致无法注销的,应先终止金三注销流程。待纳税人资料齐全后,再启动注销流程。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相关附加以及相应属期财务会计报表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实现简化“零申报”,免于补报相应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由于该功能仅限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使用,一旦解除非正常户前未做免于补报财务报表的操作,后续将无法再在该模块补做,只能按照未报送的所属期逐份补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的,需由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由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的留抵税额来源于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上的尚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额。
      5.纳税人放弃多缴退税的,应提供纳税人的声明,否则不予受理。

      6.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扣缴税款登记自动注销。

      7.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问题。企业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1)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2)非公司企业法人公章遗失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3)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前述第3种情况的,可参照执行。(5)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章遗失的,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投资人签字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8.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应询问拟注销的纳税人是否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1)如纳税人存在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的:1.不得简易注销或即办注销,需按一般注销处理;2.要求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切换至经营所得界面,点击左边功能菜单【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进行填报,且应当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清算所得,申报缴税后再办理注销;

   (2)如纳税人没有权益性投资,要求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切换至经营所得界面,点击左边功能菜单【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进行填报,说明无权益性投资情况后,再办理注销。

    9.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办理注销,要按有关规定对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进行死欠核销。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清税申报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1.纳税人在税务注销办理过程中确有必要补充、补正相关资料的,办理时限也可中止,但只能中止一次,且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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