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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SX000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一)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发生变更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将变更信息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确认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自2023 年4 月1 日起,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系统自动变更。

    (二)一照一码户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42号、第5号、第23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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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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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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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15年08月07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工商总局 中央编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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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16年03月15日税总函〔2016〕1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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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2017年09月15日税总函〔2017〕40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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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软件全面推广无纸化办税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8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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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7〕40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附件《 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 》61.62.63
条款内容
对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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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5〕48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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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件名称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文件字号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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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征科发〔2022〕8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二)自动提示推送服务。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记信息变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分类分批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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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件名称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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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经办人身份证明 必报
原件
1份
2 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 必报
3 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复印件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 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5.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 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 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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