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发生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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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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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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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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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一条的理由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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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 在审核环节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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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 在审核环节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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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 在审核环节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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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 在审核环节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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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 | 在审核环节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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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材料文本的中文译本 | 当报送资料为外文文本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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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省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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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序号 | 表证单书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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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 下载表单 |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2.1 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2 除适用上述第1 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2.3 除适用上述第1 项或第2 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被转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间接转让行为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扣缴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应纳税款并加收利息。如果股权转让方签订合同30 日内办理报告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未按规定报告的,按基准利率加5 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2.本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2.1 被转让的应税财产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机构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2.2 除适用上述第1 项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2.3 除适用上述第1 项或第2 项规定情形外,被转让的财产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被转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间接转让行为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扣缴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扣缴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股权转让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也未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应纳税款并加收利息。如果股权转让方签订合同30 日内办理报告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未按规定报告的,按基准利率加5 个百分点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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