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社保缴费登记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办理减员手续及办结其他未结事项。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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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GDFJ004《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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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序号 | 表证单书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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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DFJ004《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社保缴费登记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办理减员手续及办结其他未结事项。
2.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已办理享受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间申请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查其是否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的规定清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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