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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SX000251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注销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社保缴费登记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办理减员手续及办结其他未结事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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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人社规〔2023〕1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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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GDFJ004《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GDFJ004《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缴费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社保缴费登记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办理减员手续及办结其他未结事项。
2.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已办理享受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间申请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查其是否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的规定清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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