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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SX000143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社保费指南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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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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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文件字号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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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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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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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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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部分废止)
条款内容
全文(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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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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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二)改为留存备查的涉税费资料 纳税人办理《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附件5)所列的税费业务事项,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明确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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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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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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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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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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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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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文件名称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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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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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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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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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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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文件名称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三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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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635《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必报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2 A0677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3 A06547《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4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留存备查
原件
复印件
1份
5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跨地区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复印件
1份
6 A06637《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7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留存备查
原件
1份
8 A06640《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635《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0677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3 A06547《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4 A06637《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下载表单
5 A0658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下载表单
6 A06640《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企业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11.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2.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省内或市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本省或本市规定执行。

      1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4.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15.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16.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7.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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